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一)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 2011年 9月 1日起 ,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应税收入总额(工资+工资外应税津补贴)-免税项目金额-费用扣除额(按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公民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华侨、外教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级次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 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超过1500至4500元 |
10 |
105 |
3 |
超过4500至9000元 |
20 |
555 |
4 |
超过9000至35000元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至55000元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至80000元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二)全年性津补贴,以该职工发放当月取得的全年性津补贴总额,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该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性津补贴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性津补贴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若某职工全年性津补贴合计19200元,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200元,该职工当月应纳税款情况计算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200-3500=1700元,
应纳税额=1700*10%-105=65元;
全年性津补贴应纳个税:
19200÷12=1600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应纳税额=19200*10%-105=1815元;
该职工当月应纳个税合计=65+1815=1880元。
2、如果在发放全年性津补贴的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性津补贴总额减除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性津补贴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性津补贴总额-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若某职工全年性津补贴19200元,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900元,该职工当月应纳税款情况计算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用上税。
全年性津补贴应纳个税:
[19200-(3500-2900))/12=1550,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应纳税额=[19200-(3500-2900)]*10%-105=1755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教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职工取得的除全年性津补贴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各种应税津补贴,一律与当月工资性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