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03 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学校职工能够及、充分享受税改福利政策,现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事宜作如下通知:

、采集时间

教职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学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务必于201918日之前完成信息采集。

因个人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且税款已上缴至税务局的,需在年汇算清缴时3月1日至6月30日由本人去税务局办理退税,计财处无法退税。

  1. 采集范围

    凡受雇于我校并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均可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此次无需采集该项信息。

    、采集方式

    纳税人(教职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 0000 4630 0116 59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推荐)或者登录税务局网页端地址:https://its.ln-n-tax.gov.cn/填写相关信息,由税务机关将信息推送至单位,填报流程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1.计财处已于2018年12月27日邀请税务局工作人员到校,针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为各部门领导、办公室人员及老师进行辅导培训,请及时传达培训相关内容。

    2.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通过上述方式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咨询热线: 12366

             望周知。

                                                                           计划财务处

                                                                          201913

 

附件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端用户操作手册.doc

附件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59项).xls

附件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81项).xls

附件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4: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pdf

附件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png

附件6:专项附加扣除简易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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