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3-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完善省属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属各公办高校。省属民办高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和建立适合本单位工作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高校负责人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高校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证财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涵盖单位内部涉及财务和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是全单位性的工作,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针对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结合实际情况,要有针对性。

(四)岗位合理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可操作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不断完善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修正加以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校必须确保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十条  高校党政一把手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保证财务机构的编制规模同学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保证财务工作具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解决财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由总会计师或副校(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分管基建、后勤、产业、有经济分配自主权或经济承包的二级单位等经费支出额度大、与学校在整体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应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分管财务工作,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高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在学校财务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校内其他非独立经营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和独立核算单位在财务业务上应按受其指导与管理。高校应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委派会计人员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用、业务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岗位设置须合法、合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从业资格,不得违规任用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采购与付款、收入、支出、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法规制度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月终,会计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查清未达款项明细及原因。单位要建立财务负责人对每月银行对账单的审核、复核签字归档制度,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现金查库制度。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建立本校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年终进行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掌握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行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将无形资产合理入账;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经济效益;强化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促进其保值增值。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偿债能力、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举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学校要严格贯彻国家和省贷款管理政策规定,强化银行贷款管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办理新增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所有对外投资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校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校领导集体决策,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实施。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办产业投资的管理,明确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投资方式及金额、收益分配政策、管理权责等重要事项,切实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学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工程价款支付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准确核算基本建设收支,及时将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果。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合理、足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当建立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法合规获取各类收入,确保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账户管理,收入须存入经财政审批、备案的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高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入管理和账户管理,统一管理各种收入票据,并制定购买、领用登记、收缴等管理办法。校内有经济收入的各经济责任单位,其收入必须坚持应缴尽交,先缴后支,先结余后分配。校内独立经营、收入支出没纳入学校一级财务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每月终了编报财务收支月报,条件成熟后校财务处应合并财务或报表,确保实现学校综合财务预决算。学校各级单位的负责人,不得直接办理本单位财务收入、支出业务。学校各级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均不得将经办的收入存放在学校规定的账户外。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的审批、公示、许可证等管理规定,确保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支出管理,按照勤俭办事业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管理,明确支出权限、责任和控制措施,确保支出符合财经法规规定范畴,严格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学校所有担保业务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校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校领导集体决策,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十七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批准授权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学校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高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各项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由单位集体研究制定,不得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制度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单位须建立、完善和明确主要领导、财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体系,将经济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各级岗位的经济责任人,同时是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会计系统,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编制要确保真实、完整,要明确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单位在科学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应建立预算调整制度以适应财务工作要求,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足额编制实施政府采购预算,严控支出管理。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等法规,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进行财产保全。学校要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每预算年度结束,要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与盘点,确保资产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款,确需办理资产盘盈、资产核销的业务,要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三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控制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出具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应成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主要工作内容,财务审计报告应对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适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实施状况进行评价,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机制。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等部门,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各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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