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偿还所购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请至综合办公楼208室领取);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④《契证》原件;
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
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请至综合办公楼208室领取);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④《契证》原件;
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地址:沈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皇姑管理部,黄河北大街与哈尔滨路交汇口西行100米,路南,每家玛斜对面。
联系电话:024-23495673